办学许可证与学位授予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落地前先分清的两张证
2026-10-06
机构类拿《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项目类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两张证文件名称不同,编号与式样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项目批准书同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机构类与项目类对应两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不能互相替代。
审批层级:本科以上与专科及以下分走不同通道
机构与项目在审批层级上走的是不同通道。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层面,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可见,本科以上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审批,本科以上项目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专科及以下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专科及以下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项目类不设独立法人、不独立发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从定义看,项目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开展,因此项目类不设独立法人、不独立发证。
在责任与主体层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项目作为中方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其证书与责任主体均落在中方教育机构一侧,这也是项目不设独立法人、不独立发证的原因所在。
外方学位能否单独授予:证书依据分两条线
外方学位能否单独授予,需要回到证书签发的两条依据分别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外方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在项目层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无论机构还是项目,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站不提供法律意见,外方证书能否单独授予、如何认定,应以监管平台当期数据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用监管平台公开字段做机构类与项目类尽调
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首页设审批信息、学历认证、质量评估、投诉举报、热点问答、注意事项、政策法规、省市监管等栏目。其公开名单分为「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机构及项目名单」与「由地方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机构及项目名单」两类。
从字段反证某校是机构类还是项目类,核心是看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类型:机构类取得的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项目类取得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这是两类行政许可,不能互相替代,且项目不设独立法人、不独立发证。因此,记录中标注"办学许可证"的,属机构类;标注"项目批准书"的,属项目类。同时可结合审批层级字段判断: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的,与由地方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分别归入不同的公开名单。
常见问题
项目批准书能否替代办学许可证使用?
不能。机构类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项目类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二者是两类行政许可,不能互相替代;项目本身不设独立法人、不独立发证。
监管平台记录显示"有效期已过",是否说明项目已停办?
不能据此认定。记录有效期已过不等于项目停办,判断应以监管平台当期数据为准,不宜据单条记录状态推定办学状态。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由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等专科以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第三条)。该评估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合格性评估,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机构和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站能否代办审批或出具法律意见?
不能。本站不是教育部或任何监管机构,不代办审批、不提供法律意见;所有记录以监管平台当期数据为准。